必須無可指責?
柏年
日式烹調料理以嚴謹見稱,曾經聽過有間高級食肆的廚師要將煮一碗拉麵的時間控制到分秒絲毫不差,連侍應將剛煮好的拉麵由廚房送到客人的桌上的時間也要在計算考慮之內。
又想起本人四十多年前在香港大學修讀理學士課程的時候,首年是要修讀物理、化學和數學的。在化學的課堂中,經常要進行「滴定實驗」(titration)。實驗前要將容器清洗得乾乾淨淨,溶液落少一滴會不足夠做成轉變,多了一滴則會影響之後計算的準確性!
反思我們在日常生活上,面對一些是非曲直的問題時,我們會不會如此嚴謹地去處理呢?
聖經提多書1章7節這樣說:「監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貪無義之財;」 你覺得這節聖經對事奉神的人的要求的講述是否有點奇怪呢? 「必須無可指責」這條件試問有誰能做得到,但之後的誡命「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貪無義之財;」,相信很多基督徒都不難遵守,但這標準與「無可指責」是相距甚遠吧!唯獨是五個「不」之中的「不任性」,卻又是將絕大部份的人(包括基督徒)踢出「監督」這職份的門外!有誰敢說自己不任性呢?
幸好我們雖然不達標,天父不會拒我們於門外,只要我們願意,祂仍會接受我們作祂兒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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